25日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辦公室出租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根據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確定。
  (原標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由全國人大mSATA常委會依法確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ytzukmhgktwf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