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李曉軍 ?
  “最終解釋權”早已被明確不合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進一步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然而,由於商家不瞭解相關法律、消費者維權意識欠缺,“最終解釋”現象仍難杜絕
  □法制網記者 申東 □法制網通訊員 郝婧
  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曾飽受詬病。從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最終解釋權”納入調整範圍,新消法進一步規範了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走訪時瞭解到,儘管新消法已實施半年有餘,但很多商家在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時卻動作遲緩,“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仍大行其道,致使很多消費者“啞巴吃黃連”。
  促銷大多註明“最終解釋”
  很多人在就餐或娛樂時都會收到商家贈予的優惠券,註明下次使用可抵現或優惠。不過,這些優惠券卻暗藏玄機:有些是在調高商品價格後再以消費券的形式優惠;有些玩文字游戲,突出價格、限定消費範圍等,這讓很多消費者吃了“啞巴虧”。
  前不久,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民王萌在銀川市西夏區一火鍋店就餐,結賬時店家送了她一張50元的菜金券。按照菜金券上的日期,9月15日,王萌去這家火鍋店就餐並使用菜金券,卻被告知此券已停止使用。“贈送時,你們在菜金券上寫了日期,還沒到時間怎麼能說停就停呢?”王萌詢問工作人員,但對方聲稱此券在一周前就停止使用了,並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為由拒收王萌的菜金券。
  不少消費者都曾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愛美人士梁茹也曾被優惠卡“坑”過。
  梁茹曾在銀川市興慶區湖濱街一家美髮中心辦過一張金卡。前些天,梁茹到這家美髮中心理髮,她出示金卡結賬時,被告知金卡被降為普卡。“之前剪髮燙染等都可以享受6折,被降級後只能打8折,他們解釋說是我的消費金額不足,自動降級。”梁茹告訴記者,店員拿出會員辦理細則給她看,細則規定:“優惠卡的制定、解釋、執行等各項權利和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最終解釋權”無法律依據
  “‘最終解釋權’其實是商家玩的格式條款把戲,是一種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訂,併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寧夏律師王偉萍說,商家需要效益,他們為了經濟利益會推出很多促銷活動,但為了防止消費者與他們發生爭執,商家會加上“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其實,這種說法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它是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前提。
  王偉萍告訴記者,單方面設定的“最終解釋權”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商家作為優惠活動的提出者,有義務將活動的具體內容解釋清楚,比如優惠的範圍、時間等,都必須事先向消費者表述明白,以免讓消費者產生歧義和誤解。“最終解釋權”並不是經營者搪塞消費者的“擋箭牌”,它只是商家的一個“解釋機會”,而這個解釋,並不是說憑商家胡亂解釋,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因此,當消費者一旦遇到商家利用“最終解釋權”推卸侵權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應理直氣壯地向商家說“不”,並及時向消協及有關職能部門投訴。
  違法行為緣何屢禁不絕
  “‘最終解釋權’這樣的概念已經站不住腳了,此說法是違法的。”銀川市興慶區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劉進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新消法不僅賦予消費者新權益,也進一步增加了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加重對不誠信經營行為懲處力度。
  劉進軍說,其實,“最終解釋權”很早就被明確不合法。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指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雖然‘最終解釋權’早已被明確不合法,但商家卻依舊普遍使用此類說法,原因在於商家不瞭解相關法律、消費者維權意識欠缺。”劉進軍坦言,現在很多商家都會拿“最終解釋權”作擋箭牌,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商家就以此為藉口約束消費者,消費者在辦理相關卡片時也很少註意相關條款。因此,當出現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只能“啞巴吃黃連”。
  銀川市興慶區消協提醒,在全社會法律意識愈發強烈的當下,很多人愈加重視維護合法權益,經營者應更加強化誠信意識,嚴格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為,確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誠信經營換取消費者的信任和認可。同時,消費者也需提高自我維權意識,保留證據,依法維權。
  此外,記者從銀川市工商局獲悉,如果商家使用“最終解釋權”被投訴或被查處,工商部門將會依法對其進行整改,若拒不整改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商家“最終解釋權”仍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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