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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波
  已經有些年頭了,一些人動不動就張揚他們的所謂“納稅人權利”。面對各種公共事務,他們總是說:我們是納稅人,我們交錢了,我們有權知情、參與和監督。
  公民行使自身的權利,包括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基於現代政治文明理念而不是基於是否納稅,不是說非要納了稅交了錢,公民才能行使權利。正相反,一些難以納稅的弱勢群體,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他們充分地行使權利。以為納了稅交了錢才能行使公民權利,簡化並扭曲了公民權利的法理基礎。
  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不是其行使權利的前提;納稅是公民權利的構成要素之一,但並不是唯一要素。一些人納了稅交了錢,如有其他違法行為,國家同樣可以禁止其行使公民權利。如果以為納了稅交了錢,就能行使公民權利,那就是把國家和公民間雙向互動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等同於一種“供養”關係,一種“花錢買服務”的關係。
  這樣的“納稅人權利”觀將引出一系列問題:如果公民只有納了稅交了錢才能行使權利,那麼中國數億農民,在取消了實行數千年的農業稅之後,就不能行使公民權利了嗎?如果納了稅交了錢就能行使公民權利,那麼富人納的稅交的錢多,是不是就比納稅交錢少的窮人擁有更大更多的權利呢?如果把國家和公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看成是一種“供養”關係和“花錢買服務”的關係,那麼國家機構是不是就要更多地為“供養多”和“花錢多”的富人服務呢?
  由此可見,一些人口口聲聲張揚的所謂“納稅人權利”,其實是打著賦予普通納稅人“尊嚴”的幌子,暗渡陳倉地兜售一種資本權利觀和富人權利觀。許多普通的納稅人不明就里,也就跟著嚷嚷了。這樣的權利觀和人人平等的現代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更是和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價值觀背道而馳。對這種所謂的“納稅人權利”觀,我們應該看清其幌子後面的實質,警惕其在現實中的影響和危害。▲(作者是新疆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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